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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著作权律师实务:职务作品判断标准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导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例外情况,若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

  二、基本案情

  《某技术研究》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该课题依托WH大学。原告是该课题的负责人,并且作为第一完成人著有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海洋划界中空间信息的度量空间问题》;论文《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

  被告张某、付某是被告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的工程师。由二人合作完成的《基于GIS的海洋划界技术方法研究》发表在《CH》,原告吴某兰认为该文的组织结构以及涉及十一部分700余字的表述方式和观点抄袭了吴某兰的文章。原告吴某兰曾与被告囯家海洋信息中心、张某交涉未果,遂提起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认定三被告侵害其著作权。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付某在《CH》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吴某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被告张某、付某赔偿原告吴某兰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

  四、律师案件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团队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属于原告吴某兰?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吴某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某技术研究》的作者。涉案课题成果应属国家享有。即便不属于国家,该课题的依托单位是WH大学,著作权应认定为WH大学。

  一、关于某技术研究》的作者的认定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经调查可知,原告吴某兰既是《某技术研究》课题总的责任人,又是研究报告的责任者,虽然该课题组由多名成员组成,最终形成的课题成果也涉及不同的第一完成人,但与该研究报告第四章内容相关的三个课题成果,即专著稿《地球上自然图形集间比例线问题及海洋划界关键技术研究》、论文《海洋划界技术的研究进展》、中英文专题网站“地球橢球上海洋划界中的比例线法”均系分析海洋划界技术,第一完成人均署名为吴某兰,三被告不能提供反驳证据证明上述章节内容存在其他创作者,故吴某兰为课题成果的创作者。

  二、关于三被告否认原告吴某兰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首先,从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于囯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系列证据文件来看,并没有规定863计划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当然归属国家所有。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一定权利,著作权归国家所有。而吴某兰负责的该课题既不涉及囯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具体问题,亦不涉及保密性、敏感性问题,因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归属国家。

  其次,虽然《某技术研究》课题成果的依托单位为WH大学,但并未有证据证明该课题系由WH大学主持,代表WH大学意志创作,并由WH大学承担责任,从而构成WH大学享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

  综上,原告吴某兰作为涉案文章的创作者,该课题属于职务作品,但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因此原告吴某兰有权依法行使该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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