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 案例简析|涉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案例简析|涉网络培训平台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时间:2026-03-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环节之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广西首例培训平台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律师从题库性质、特征入手,剖析题目来源与著作权归属,最终五名被告人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一、案情回顾  
被告人温某、唐某、杨某、曾某、覃某原均供职于广西YT公司,后相继离职。2016年5月,温某以他人名义成立YKS公司,同年取得“金考点”软件著作权,并组织曾某、覃某成立TD公司,杨某、唐某随后加入。TD公司于同年11月开始运营“金考点”软件,并以YKS公司名义对外销售付费题库。温某等五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YT公司“考试宝典”题库内容用于销售盈利。经鉴定,共有3744名会员付费购买,试题题干、选项与解析均与“考试宝典”完全一致。
二、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温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YT公司试题集进行改编并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达3744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7月29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
三、法理提示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YT公司题目来源于公开网络、教材及历年真题,但其率先完成著作权登记,依法对该题库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作品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编排并体现独创性的成果。长昊律师指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在于其独创性,即独立创作并具备一定智力创造高度。此类创作包括原始创作与二次创作,本案所涉题库属于汇编型二次创作。同时,作品应表达一定思想或见解,能够被他人感知,且内容须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
本案题库内容关联国家各类执业及职称考试,直接影响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甚至关乎生命与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YT公司并非题目原作者,亦不具备承担试题内容正确性责任的资质,尤其涉及国家级考试命题,其内容均依法依规写。因此,对YT公司是否享有题目原始内容的著作权,长昊律师持保留意见。
附:(2019)桂0203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书》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