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 2023深圳版权十大案例之——GPLv2与二次开发者权利的解释和适用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2023深圳版权十大案例之——GPLv2与二次开发者权利的解释和适用

时间:2024-06-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在软件行业的典型操作中,开发者经常遇到需要处理开源协议的挑战。尤其是在使用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2(简称GPLv2协议)的场景中,开发者虽然可以自由下载、修改并重新发布原有代码,但衍生作品亦必须遵守相同的开源条款。这种情形常常引发关于软件二次开发权利的法律争议。
针对这一复杂问题,长昊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一年中展现出了非凡的专业能力,成功处理了多起涉及版权的关键案件。特别是,该所在“2023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版权类十大典型案例”中获得重要认可,其作为代表案例之一深刻解析了GPLv2及类似开源许可证下的软件二次开发权利界定,为软件行业带来了划时代的法律指导。今天,我们将分享这一引人注目的案例,探讨它如何巧妙地平衡了原创性与创新性的界限,确保开发者在遵循开源精神的同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情】
W公司,作为一家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了名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此软件基于OpenWRT系统经过二次开发而成,并且OpenWRT系统软件遵循开源GPLv2协议。W公司于2013年成功为其“OfficeTen1800 系统软件(V1.8)”版权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登记。然而,此案的复杂性在于涉案软件的原开发人员L某和X某,二人均是W公司的前员工,期间参与了该软件项目,并能接触到相关技术信息。根据与W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任何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均归W公司所有,并且离职后仍需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持保密。二人离职后,分别加入了Q公司,该公司由Y公司控制与管理。二人被指在新的职位上协助开发了一款与“OfficeTen”高度相似的软件。
2016年,W公司购买了Y公司生产的一台企业网关,并发现设备软件与“OfficeTen”运行结果高度相似,包括一些独特的源代码标记。进一步调查显示,X某在离职后非法下载了“OfficeTen”的源代码。W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的调查确认了Q公司和Y公司在运营和财务上的关联,以及被诉软件与“OfficeTen”的源代码相似度达到90.2%。
W公司于是将Y公司、Q公司及L某、X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Y公司和Q公司侵犯了W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Y公司和Q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辩称根据GPLv2协议,W公司应公开“OfficeTen”的源代码,因此他们使用该源代码并无侵权之实。
此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围绕GPLv2开源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是否因此协议的存在就免除了使用源代码的侵权责任。同时,案件也触及到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员工离职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在审理Y公司与Q公司提出的基于GPLv2协议的不侵权抗辩中,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评析,并最终认为该抗辩不能成立。法院首先分析了涉案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的多个方面,包括底层系统软件和上层功能软件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独立且分离的程序”、以及双方采用的隔离技术手段、通信方式和通信内容的具体情况。法院还考虑了软件领域对GPLv2协议传导性的通常理解与行业惯例。
法院指出,由于OpenWRT系统软件的权利人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关于GPLv2协议的具体约束事实难以确切查明,Y公司与Q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W公司已放弃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享有的权利。此外,即使假设W公司可能因违反GPLv2协议而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这种假设的瑕疵并不免除Y公司和Q公司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强调,软件是否已开源、著作权人是否认为其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被告提出的不侵权抗辩,均属于独立的法律问题。软件开发者是否违反GPLv2协议与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应当分别考虑,不能简单混合处理,以确保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点评】
在这起引人注目的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基于开源软件开发的。问题涉及到是否应当根据开源许可协议公开软件源代码,原告是否违反了未公开源代码的开源协议,以及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软件是否构成侵权。判决中,法院巧妙地区分了原告可能违反开源协议的行为与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此次裁决没有被开源协议的复杂性所迷惑,而是深入探讨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既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也体现了立法精神的明智判决。这一裁决遵从了法理,为未来涉及开源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原则,展示了强烈的指导意义。
此案的审判不仅展示了完全符合我国鼓励计算机软件开源社区建设的政策导向的司法理念,还恰当地平衡了开源社区建设与保护软件开发者权益的双重利益。在此过程中,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律师和谢富裕律师表现出色。他们作为Y公司和X某的法律代表,不仅基于坚实的事实和严格的法律分析积极参与案件处理,而且提出了切中要害的辩护观点,有效推动了GPL规则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判决的规范化。
长昊律师事务所的这种专业表现不只是在法庭上赢得了尊重,更在行业内树立了标杆,促进了我国计算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构建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做出了显著贡献。这种执着于法律精神、勇于维护正义的职业态度,使得该所获得“2023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版权类十大典型案例”的荣誉认可,充分证明了他们在版权法领域的专业地位和深远影响。
 
 
 
声明
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