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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GPL协议?看深圳版权十大案例纵深界析!

时间:2024-06-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前言: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许可协议)规定,任何包含GPL协议产品或代码的软件都必须遵循GPL许可,实现开源和免费使用,并允许复制、传播、收费传播及修改。在这场涉及开源协议的软件著作权侵权争议中,WJ公司与YB公司各执一词,立场坚定:WJ公司坚称其软件因具有创新性并且未开源,故不受GPLv2协议限制,认为YB公司的代码与其过于相似构成侵权;反之,YB公司根据GPLv2协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双方的对立直接触发了一场激烈的著作权争议。
长昊律师事务所的精准分析和处理能力使其获得了“2023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版权类十大典型案例”的荣誉,证明了他们在版权法领域的专业实力。这不仅彰显了其法律专业性,也强化了他们在推动法律正义方面的承诺,为软件开发行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案情发展,纵横交错:
WJ公司,作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于2009年至2013年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开发出一款名为“OfficeTen”的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并成功在2013年获得了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即“OfficeTen1800系统软件(V1.8)”。
在市场运营过程中,WJ公司注意到YB公司生产和销售的设备疑似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WJ公司发现这些设备中不仅包含有其软件的特殊源代码标记,还在其他技术指标上与“OfficeTen”软件高度相似。进一步的调查揭示了YB公司通过设立Q公司来作为其“防火墙”,以规避法律责任,而Q公司完全受YB公司的管理与控制。此外,WJ公司的前员工刘某和吴某名义上加入了Q公司,但实际上是为YB公司直接开发相关软件。
因此,WJ公司将YB公司、Q公司以及两位前员工刘某和吴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案件一审结束后,YB公司和Q公司不服判决,进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场法律争议不仅涉及著作权侵犯的认定,还涉及企业间的策略性法律操作和责任归属问题。
 
环环相扣,分庭抗礼:
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和谢富裕律师作为YB公司的法律代表,面对众多当事人和纠缠复杂的法律问题,依然表现出色,冷静有序地展开辩护。他们的主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核心论点:
首先,他们质疑WJ公司对“OfficeTen1800系统软件”的著作权所有权。他们指出,该软件是在OpenWRT系统软件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开发,而OpenWRT遵循GPLv2开源协议,规定所有基于此系统的衍生作品都必须公开源代码并免费使用。因此,他们认为WJ公司的软件应遵循相同的开源协议,且其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犯。其次,他们强调YB公司并未直接参与侵权行为。YB公司和Q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涉嫌侵权的“1800Z软件”完全由Q公司独立研发,YB公司未参与开发过程,因此不存在侵犯WJ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再者,关于YB公司的行为,他们指出YB公司仅行使了被诉软件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这些都属于财产权,不涉及人身权,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等。最后,他们指责WJ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在尚未定案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诋毁YB公司,导致后者在多次招投标中失利,遭受经济损失。
相对地,对方律师坚持以下两点进行辩护:
首先,WJ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内的权利证明,并提供了详细的开发记录证明其对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著作权所有权,这一点在刑事侦查阶段也得到了公安部门的确认。其次,关于GPL开源协议的问题,尽管涉案软件包含一些开源代码,但这些仅构建基础框架,WJ公司自行开发的功能模块均独立于此框架,通过技术手段如套接字和命令行与底层框架隔离,确保了功能相关代码的独立性和可分离性,因此这些部分不受GPLv2协议约束。这使得YB公司和Q公司的开源协议相关抗辩无法成立。
 
一锤定音,最成终局:
在二审期间,最高法院聚焦以下几个争议核心:(一)WJ公司是否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二)YB公司和Q公司是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三)YB公司和Q公司基于GPLv2协议的免责抗辩是否有效;(四)若确认侵权,一审法院判定的民事责任是否恰当。
最高法院在审查中认定,涉案软件具备独创性并可物化复制,符合著作权法下作品的要求,因此应受法律保护。进一步的证据显示,Q公司在开发其被诉软件时,复制并修改了WJ公司的源代码,而YB公司负责销售该软件。法院还发现两公司在多个层面紧密关联,认为他们在软件开发和复制过程中存在共同的目的和行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YB公司和Q公司的GPLv2免责抗辩,最高法院进行了详尽讨论:首先,本案是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尽管涉案软件牵涉到GPLv2许可合同,但在OpenWRT系统软件的权利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情况下,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审理涉案软件是否完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WJ公司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是否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关于软件是否受GPLv2约束的问题,涉及底层与上层软件的关系、隔离技术手段、通信方式及内容等复杂因素,在权利人不明的情况下,难以确切断定。此外,YB公司与Q公司未能证明WJ公司已通过GPLv2放弃其著作权。即使假设WJ公司因违反GPLv2协议而存在权利瑕疵,也不影响其追求侵权救济的权利。
因此,在涉案软件未开源、著作权人认为其不受GPLv2约束、被告依此提出免责抗辩的情况下,开发者是否违反GPLv2协议与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两个独立问题,不应混为一谈,以免不当限制开发者基于其创新所享有的著作权。最高法院因此判定YB公司与Q公司的免责抗辩不成立。
最后,最高院也支持了一审对于民事责任的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被告YB公司、Q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YB公司“OfficeTenl800 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YB公司、Q公司共同赔偿原告WJ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三、被告YB公司应就涉案侵权事项在其官网刊登告示以消除影响(刊登时间不少于连续 15 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驳回原告WJ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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