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戈龙 黄丽璇


导读: 本案是由中宣部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督办的全国首例终审判决的涉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件。被告人温某等5人因擅自复制使用他人题库内容,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围绕涉案题库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展开有力辩护,最终入选2021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彰显了长昊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一、离职创业引纠纷,五名技术骨干身陷囹圄
被告人温某、唐某、杨某、曾某、覃某五人原系英某公司职员,任职期间接触并掌握了该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的相关内容。五人离职后成立新公司,并由温某取得“金考点”软件版权,开始运营该软件及其他相关产品。
2016年7月起,五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英某公司“考试宝典”软件题库内容私自复制、改编至“金考点”软件中,并以伊某公司名义对外销售。经鉴定,“金考点”软件中共有3744个注册会员购买了相关科目,其中包含题干、选项、解析等内容均与“考试宝典”软件高度一致。
2021年4月2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他人试题集,并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3744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1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长昊律师力陈独创性缺失,破解著作权认定难题
面对一审判决的不利局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围绕涉案题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英某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
长昊律师指出,涉案题库内容涉及医学医药、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称计算机、职称英语等国家统一执业、职称考试的理论与实践要求,其内容正确与否不仅关乎考生能否通过考试,更涉及生命、财产等重大公共利益。英某公司既非题库的编写者,亦不具备对题目内容正确与否进行解释的资质,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社会责任。因此,英某公司并不对题库内容享有著作权。
更为关键的是,长昊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梳理,发现涉案题库并非英某公司独立开发。根据被告人覃某的供述,英某公司题库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竞品软件中的题库;二是大量已出版书籍中的题库;三是公开教育网站上的题库。上述来源均不具备作品独创性要求,英某公司在此过程中未进行独立的创造性劳动,故其并非涉案题库的合法著作权人。
长昊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作品的独创性必须体现为作者独立脑力劳动的成果,而非简单复制、整合他人已有内容。本案中,英某公司所主张的题库内容大量来源于公共领域或第三方作品,缺乏独创性基础,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更不具备刑事保护的前提。
三、独创性缺失成定案关键,长昊律师助力维护司法公正
长昊律师的专业辩护虽然在刑事定罪层面未能完全扭转二审判决结果,但其对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深刻剖析和对独创性标准的精准把握,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涉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著作权刑事案件,其判决结果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长昊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成功揭示了涉案题库在独创性方面的重大瑕疵,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
2022年4月,本案入选2021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长昊律师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也展现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领域的领先地位。
四、“离巢创业”风险高,技术人才如何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再次引发社会对“员工离巢再创业”过程中知识产权风险的广泛关注。随着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技术骨干离职后创业或加入竞争对手,极易被原单位指控侵犯商业秘密或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律师指出,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有其法律边界,权利人不能因其曾拥有相关信息而无限扩大权利范围。对于技术人才而言,离职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约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经营信息。
同时,再创业过程中应注重自主创新,确保所使用的技术成果来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积累和合法渠道。对于存在争议的技术内容,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无意侵权而陷入刑事风险。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严格把握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防止因鉴定程序不当、独创性认定不清而导致误判。本案中,长昊律师通过对独创性标准的深度剖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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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3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