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更新升级很快,权利人可能没有及时的将每个版本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这不能否认权利人对该升级版本的著作权,复制销售他人未发行的升级版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他人的复制发行权。
案情简介:
CJT公司系“T软件”管理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刘某未经许可,通过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凝动科技”对外销售“T软件P”盗版软件产品及非法解密设备,并大肆宣称其销售的盗版软件及非法解密设备即可“全模块,无用户限制,永久使用”。刘某非法破解并对外销售上述盗版软件产品及非法解密设备,严重侵害了CJT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CJT公司于2014年12月11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2014年12月19日淘宝公司回复说明已经删除涉案链接并向其提供涉案卖家的身份等信息。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JT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CJT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焦点一、CTJ公司是否享有“CTJT6企业管理软件6.2PLUS1”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
本案中,根据CTJ公司公证取证的涉案软件安装过程中的提示显示,该软件的名称是“CTJT6企业管理软件6.2PLUS1”,著作权人为CTJ公司。同时CTJ公司提供了其所有的T6V5.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登记证书上的版本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版本有所不同,但根据软件行业的惯例,软件在开发完成投入运营后,根据运营情况,需适时更新,以修复软件中的系统漏洞等事宜,会存在版本更新问题。版本号的差异,不足以否认CTJ公司的著作权。所以,CTJ公司享有“CTJT6企业管理软件6.2PLUS1”的著作权。
本案焦点二、被告刘某侵犯了原告CTJ公司何种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未就其销售的盗版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推定其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复制。刘某未经权利人CTJ公司许可,在其网店销售涉案的T6-企业管理软件V6.2PLUS1的软件,而这个版本的软件CTJ公司还未发行。因此,被告刘某的行为侵犯了CTJ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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