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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律师实务: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在实践中要判断某项信息是否属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似乎没那么简单,很多公司自称是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证明自己主张的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关键因素是什么?

  案情简介:

  北京SZ有限公司于2005年独家投资成立上海YL公司,将该公司定位为SZ公司的产品研发中心。SZ公司向YL公司安排研发任务,提供运营资金,要求YL公司对相关科技产品进行技术开发,形成技术信息并投入生产。

  被告人张某于2006年、被告人泽某于2005年分别加入YL公司时,均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2010年,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担任YL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一款名为E750型的GIS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

  自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上其他公司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其间,张某、泽某于同年3、4月份从YL公司离职,以同期成立的上海WW公司名义,将上述GIS采集器命名为S10、S12型对外销售,并陆续招揽曾在YL公司任职的多名员工参与产品的生产、测试等各项活动。

  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泽某结伙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人民币370万余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泽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泽某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

  四、查获的侵权产品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

  本案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相关保密措施”是判断本案YL公司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也是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公开渠道包括出版物的公开及其他公开销售、使用、反向工程解密、知情者口头泄密等方式的公开(以上仅有公开可能但并不必然导致公开后知悉),知悉应理解为对相关技术原理及使用方法的完全知晓及掌握。

  本案YL公司GIS数据采集器系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研发,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如核心部件PCBA板的设计具有独创性,系公司核心产品,且该技术信息从未以相关文献公开,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的技术秘密查新检索报告也已证明,国内外虽然已有针对GIS采集器关键技术方面的报道,但这些研究皆侧重于某些关键技术,与GIS采集器的终端产品相距甚远,公开的同类产品均未采用“海思K3平台参考设计方案”,且这些产品仅公开了产品功能与特点,未涉及产品工业化的设计方案。国内外未见有述及涉案GIS数据采集器相同的产品公开报道,该项目具有新颖性。故可以认定本案YL公司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采用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等来保护其商业秘密。本案中,YL公司作为一家研发型、技术型的高新企业,深知保护企业相关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建立了严密的保密制度,明确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均确定了职工在职、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本案两被告人均系YL公司GIS数据采集器研发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技术及经营信息,在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时均已明知自己的保密义务并承诺加以遵守,故可以认定YL公司对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综上,可以确认本案YL公司GIS数据采集器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投入生产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应认定为商业秘密。两被告违反商业秘密的规定,私自设立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一般涉案商业信息都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所以,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是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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