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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急功近利,是导致【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祸根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被告人YJ为了谋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对原告软件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进行修改并架设服务器端。原告认为被告侵犯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向执法机关报案,因此一场诉讼风波从此被掀起。

案件详情

  2003年,AO.,Ltd公司及WEtCo公司共同开发的《T2》网络游戏软件在我国申请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后该公司授权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运营。同时,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SQ信息技术有限公司《CQ》软件的运营单位。

  2005年10月,被告人YJ为了谋利,在明知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对《CQ》、CQ2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下载《CQ》、CQ2游戏程序,并对其中部分非关键程序进行修改,自行购买2台服务器交由云阳电信公司托管,将网络游戏更名为《HF》,架设《HF》游戏服务器端,并用域名www.CQ2.com开办网站用于对私服的宣传和发布《HF》网络游戏等服务。

  被告人YJ通过架设服务器端,运营《HF》网络游戏,收到游戏玩家汇款共计188016.31元,被告人YJ的违法所得16016.31元。2006年2月27日,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报案,称网站“HF”(www.CQ2.com)在重庆租用服务器,未经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许可,非法开设“CQ”私服,侵犯了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经比对“HF(CQ)”与SD“CQ”的数据库文件与地图文件存在部分复制关系;被比对“HF(CQ)”与SD“CQ2”存在少量复制关系;并且被比对“HF(CQ)”可以使用SD“CQ”的客户端来运行。

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YJ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上缴国库。

软件著作权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侵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表明被告人YJ运营的《HF》网络游戏内容与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合法经营的《CQ》、CQ2网络游戏之间存在部分和少量复制关系,且被比对《HF》可以使用SD网络发展有限公司《CQ》的客户端来运行。

  被告人YJ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端,提供客户端下载,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CQ》、CQ2网络游戏,并通过出售游戏装备牟利,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YJ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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