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案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确,导致软件著作权诉讼被驳回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停止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实现赔偿案例 软件著作权缓刑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无罪判决案例 软件著作权撤回起诉案例 软件著作权不起诉决定案例 软件著作权成功立案案例 软件著作权轻罪辩护案例 软件著作权转换罪名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案原告诉讼请求不准确,导致软件著作权诉讼被驳回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后,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审理完毕,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会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等都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另外,软甲著作权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来诉请的,也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DW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陈某有多年的工作关系。2004年5月,陈某与DW公司约定,陈某将DW公司的产品销往广东和山西铝厂,同时为DW公司购买产铝原料二十一烷。DW公司先后给付陈某购货款共计936770元,直至起诉时,陈某未给付DW公司任何货物。DW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返还购货款936770元。

  DW公司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所附相关证据中均明确表示其向陈某、兰某主张返还购货款的依据是双方存在委托购货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应为技术合作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并多次向DW公司进行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但DW公司仍然坚持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法院遂裁定,驳回DW公司的起诉。DW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

  一审:驳回DW公司的起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被驳回?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软件著作权诉讼请求。

  其次,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在法院告知DW公司后,DW公司仍不变更软甲著作权诉讼请求,法院不能代替DW公司行使起诉的权利,径行就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只能从程序向上驳回DW公司的起诉。

  最后,DW公司在上诉意见中同意双方系技术合作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关系,要求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申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民事诉讼中,程序与实体相辅相成,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作为原告起诉追求的是公正的实体结果,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法定程序,不要让自己在程序上无端结束了整个诉讼。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