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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计算机软件拷贝引发的侵权案件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起计算机软件拷贝引发的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中国金辰安全技术实业公司于年月开始软件的开发KILL、生产和销售,KILL“软件于1993年7月29日登记,著作权人为金辰公司。同年7月金辰公司发现写明联系人为孙维河的软件介绍一分,其中开列数百种,就有KILL6软件。8月10日金辰公司向海淀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并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购买了由孙维可当场拷贝的电脑秘书软件六盘,KILL“软件一盘,共付款192元。其中KILL“软件孙维河要价60元,金辰公司以支票形式付款。,孙维河当场开具了智业公司的发票。孙维河是北京石景山区智业电子有限公司雇员,并以智业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活动,使用该公司的帐号和发票。

金辰公司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辰公司诉称,智业公司从1993年7月私自拷贝金辰公司已经著作权登记的KIlL“软件并进行销售,侵害了金辰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智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智业公司在应诉后辩称,从未私自拷贝后对外出售过KI1L6软件,也未发生过软件发售广告。孙维河不是智业公司的人员,其行为应由个人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在诉讼中被列为第三人孙维河称,只是在朋友间为进行交换而发过文字的软件介绍并非是销售广告KILL6软件是朋友赠送的,只是应原告金辰公司的要求为其拷贝一盘,仅收取了工本费。如果此行为侵害了金辰公司的权益由其个人负责。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维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散发包括KIl1“软件在内的软件介绍和为他人拷贝KILL“软件行为都是对著作权人金辰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孙维河作为智业公司的雇员,以该公司名义从事销督活动并使用该公司的帐号和发票,故其行为应视为智业公司的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智业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复制、销售KIlL“软件的行为,同时赔偿金辰公司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及因调查取证和诉讼引起的损失10万元及为消除影响所需费用5万元。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桩简单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虽然案件的审理已经结束,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已得合法解决,但是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思。
 
【评析】

本世纪40年代人类发明了电子计算机技术之后,电子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十分迅猛。电子计算机被称为二十世纪的图腾,而计算机软件也因其在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而被人们称为“现代炼金术”.

在技术市场上,计算机软件不仅有巨大的科学价值,而且越来越具有可观的商业价值,所以在令人瞩目的现代高科技产业中计算机软件产业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据统计,在世界技术贸易市场上,软件贸易以每年平均25%的比率高速增长.1980年全世界软件贸易的市场销售额为60多亿美元,到1990年已达到430亿美元。如此有利可图的产业自然会引起某些唯利是图的人大动贪婪的到窃邪念。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需要开发者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投出巨额的成本,但是软件复制又是十分容易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无偿复制、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从而为自己谋取巨倾利益就成了某些人的生财之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桩简单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仅是其中的一例。所以保护计算机软件尤其是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就成了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这个更广泛的领域。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我国正处于经济发达十分迅猫的时期,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法律应当把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作为自己一次根本任务,即不断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渐趋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九种作品之一。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又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一专项法规,但是立法的渐趋完备并不意味着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就已尽善尽美了,侵权的事情明里暗里还在不断地发生着。。

有一种说法认为,之所以侵权的事情会发生,是因为人们法律意识淡淇,不知法不位法,具体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就是人们软件著作权观念淡摸。这种说法当然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可穷根索源,事情并非仅止于此。

中国在其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创造了一个光辉灿烂的古代文明,以农为本的传统未能发展出现代大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所以到了近代著作权只能由海外移植而来,到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不良风尚,总认为软件开发是科学研究,而科学研究的成果,是人人可以利用的不应当据为私有,不能成为某种具有独占性的财产和商品。其实这是来源于封闭式的小生产者的落后观念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误解。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并不是轻而易举就能获得的,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如果开发者所开发出来的软件可以被人任意地无偿复制、使用,甚至对投机者利用他人开发的软件牟取其利没有任何限制,那么开发者连开发成本都不可能从市场这个正常途径收回。其结果必然是开发者把自己的成果严密地封闭起来,不愿将其投放到正常的市场中来,那么社会就不能分享到这些成果,而软件开发事业也会因此停止不前。

对软件这类智力成果提供严密的法律保护,承认其商品地位和商业价值,使整个社会在一种稳定、安全的环境中共享人类的智力成果,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更有效、更经济的途径。这个道理并不难理解。所以,软件著作权观念的淡漠,固然是浸权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但是决不能以其为理由为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作辩护的口实。

从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来看,侵权者并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明知故犯。这是用人们法制观念淡漠所不能解释的事实。究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年来我们对软件开发的保护还不够有力,在我国软件开发和使用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尤其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软件开发和使用更是迅猛,但是一直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保护的使用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长期以来软件开发和使用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中,这就更谈不上依法保护了。在这种情况下,开发者投人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出来的软件被人心安理得地无偿复制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生效后,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而人们的习惯思维尚不能很快地消失。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不能与之同步。有些人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当然会视法律为无物,明知故犯地侵犯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使软件开发正常发展,逐渐走向市场,必须加强司法审判活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把法律规定的种种措施落实到实际中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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