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之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时刑事判决后,被害人另外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不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
案情简介:
原告WW公司为世界著名的软件公司,主要产品为Windows操作系统、InternetExplorer网页浏览器及MicrosoftOffice办公软件套件。原告系“Microsoft”商标的注册权人、“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2011年6月10日,被告王某、陈某在LY公司与XHJ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20套WindowsServer2008R2(中文企业版)25用户OEM版软件销售给XHJ公司,XHJ公司收到产品后,请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经鉴定,XHJ公司购买的软件是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盗版产品。WindowsServer2008R2中文企业版系在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简体中文企业版基础上的升级产品,主体内容一致。2011年7月15日,XHJ公司向上地派出所报案。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刑事判决,被告王某、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原告以王某、陈某和LY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陈某和北京LY创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王某、陈某和北京LY创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庭审中,被告LY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故不应当成为原告基于相关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我公司未实施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本案被诉侵权事实与我公司无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
首先,本案并非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微软公司系基于主张LY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可以将LY公司列为被告。LY公司以其并非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告为由,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LY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王某和陈某的侵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而LY公司作为销售侵权软件合同上的供方,在相关销售合同上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对此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公章保管不善的相应责任,故本院认定LY公司与王某和陈某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原告著作权软件的侵权行为。
综上,在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中,侵权人和公司共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自然人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不是相关刑事责任人。当被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应该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之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时刑事判决后,被害人另外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不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
案情简介:
原告WW公司为世界著名的软件公司,主要产品为Windows操作系统、InternetExplorer网页浏览器及MicrosoftOffice办公软件套件。原告系“Microsoft”商标的注册权人、“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2011年6月10日,被告王某、陈某在LY公司与XHJ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将20套WindowsServer2008R2(中文企业版)25用户OEM版软件销售给XHJ公司,XHJ公司收到产品后,请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经鉴定,XHJ公司购买的软件是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盗版产品。WindowsServer2008R2中文企业版系在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简体中文企业版基础上的升级产品,主体内容一致。2011年7月15日,XHJ公司向上地派出所报案。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刑事判决,被告王某、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原告以王某、陈某和LY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陈某和北京LY创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王某、陈某和北京LY创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微软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庭审中,被告LY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故不应当成为原告基于相关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我公司未实施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本案被诉侵权事实与我公司无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
首先,本案并非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微软公司系基于主张LY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在可以将LY公司列为被告。LY公司以其并非相关刑事案件的被告为由,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LY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王某和陈某的侵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而LY公司作为销售侵权软件合同上的供方,在相关销售合同上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对此又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公章保管不善的相应责任,故本院认定LY公司与王某和陈某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原告著作权软件的侵权行为。
综上,在侵犯计算机软件案件中,侵权人和公司共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自然人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不是相关刑事责任人。当被害人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应该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