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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开发并传播独立软件插件,对宿主软件不构成侵权

时间:2018-1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如望尘追迹,软件更新的速度总是跟不上用户需求变更的速度,因此就有了第三方插件的产生。第三方插件开发者向他人提供插件是否构成对宿主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需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判断,但若仅向他人提供单独插件则不能被认定对宿主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从本案被害单位T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某通讯软件R软件后,对R软件进行修改,将R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现实好友IP地址功能,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SHC版R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谋取非法利益。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某从Z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公司收取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上诉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陈某称,其开发、复制并发行R软件的行为经过了T公司的许可。
      【法院判决】
      1、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
      2、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00元。
      【评析】
      本案中,陈某利用其开发的R软件插件,对R软件进行修改,并把修改好的其命名为SHC版R的修改版软件放到网络上供他人下载,此行为确是对原软件R的软件著作权构成侵犯的,也是陈某被定罪的主要缘由。此外,陈某还将其开发的涉案软件插件单独的放在网页上供人下载,自行组装使用,此行为是否也构成对R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特定软件与与其对应的特定第三方插件在加载或打包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如果开发插件的人向他人仅提供了单独的插件,此行为若可被认定为侵犯了相应需加载插件的原软件(以下简称“宿主软件”)的著作权,则我们有必要确定该行为侵犯的是软件著作权的一项或几项具体权利。
      首先,此种情况绝不可认为该插件开发人侵犯了宿主软件的复制权。因为插件的需求用户通过网络途径获得单独的插件后,是未经插件开发者另行从其他途径获得宿主软件的。此行为一来与插件开发者无关,二来最终用户大多也是归通过宿主软件开发者的官网合法获得的宿主软件。如本案中,插件和宿主软件R的最终用户大多会通过R软件开发者T公司的官网获得宿主软件R,此行为完全合法。
      其次,也不可认为该插件开发人侵犯了宿主软件的发行权、出租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因与上述所言相似,仅仅提供插件的行为并不涉及对宿主软件的发行、出租与网络传播。而且正是由于有相应插件的存在,宿主软件可能会被更多的用户所接受。
      最后,也不可认定插件开发者向他人提供单独的插件的行为侵犯了宿主软件的修改权因为插件开发者并未把插件确实得加载到宿主软件中后进行传播,若有人提出其少次数的将插件与宿主软件结合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话,其完全可以以其行为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合理使用之规定进行抗辩。
      虽然宿主软件与插件的最终用户使用该插件时,必然会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加载、打包,这样一来,用户的这种加载行为可能会构成对原软件的修改,但用户的这种加载行为并没有侵犯原软件的修改权。这是因为用户作为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必要修改权。既然用户的这种加载行为没有侵犯原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那么提供插件的第三方也不会因为提供修改工具而构成帮助侵权。
      以上已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的各项具体财产权一一作了分析,结论为:插件开发者开发并传播独立软件插件的行为对宿主软件著作权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皆不构成侵犯,而人身性权利如署名权与发表权在此处显然无讨论的意义。
      综上,不能认定插件开发者开发并传播独立软件插件的行为对宿主软件构成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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