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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的转接点·下

时间:2017-07-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从民事侵权案件到刑事犯罪案件的转接点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刑事审判程序被启动;其二是侵权人的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先前我们已经简要介绍了第一部分,此处我们继续介绍第二部分。
       【基本案情】
        WLHD广告公司和被告单位GR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某指使,经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洪某、梁某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FQHY”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FQHY”版软件中分别加载BDSD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FQHY”网站、“RD”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获利为广告费共2977630.39元。微软公司获知后,以被告单位及上述被告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罪为由至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当地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GR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张某、洪某、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GR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元二角七分。
        二、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洪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被告人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单位GR公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四千二百八十七元零九分,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可以说,有关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从民事侵权案件到刑事犯罪案件的实质转接点是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的危害程度达到这个标准时,即走刑事程序,没有达到这个点时,即走民事程序。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区别在于通过刑事可以达到对行为人的惩罚,以及刑事程序是通过公诉机关的介入进行审查,案件流程会比较快。该立案标准通常是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数额或者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数额进行区分。该损害数额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绝对的事实,而是由被害人或者公安机关等通过证据的显示,初步计算出来的损害数额。
        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中,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为: ()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获利的多少其需要减去其因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等,非法经营数额是指通过实施侵权行为实际取得的数额。被害人发现被告侵权行为达到上述标准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以及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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