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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从民事侵权到刑事犯罪的转接点·上

时间:2017-06-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近年来,民事领域上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但并非每一次软件著作权侵权都会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此处我们就介绍一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从民事侵权案件到刑事犯罪案件的转接点是什么。

       【基本案情】
        WLHD广告公司和被告单位GR公司出于营利目的,由被告人孙某指使,经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洪某、梁某合作,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微软WindowsXP计算机软件后制作多款“FQHY”版软件,并以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FQHY”版软件中分别加载BDSD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通过互联网在“FQHY”网站、“RD”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获利为广告费共2977630.39元。微软公司获知后,以被告单位及上述被告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罪为由至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当地检察机关以被告单位GR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张某、洪某、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GR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七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一元二角七分。
        二、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洪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被告人梁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单位GR公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二百九十二万四千二百八十七元零九分,予以没收。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从民事侵权案件到刑事犯罪案件的转接点应该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刑事审判程序被启动;其二是侵权人的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有关刑事案件的启动程序:原则上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起诉,我国公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而当公民发现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是否展开刑事侦查以及是否提交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立案起诉意见书时,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请法院进行审理。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按照刑事案件程序进行审理。
        在特殊的情况下,如被害人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确有实施了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被告人,这种做法我们称之提起自诉。
        本案就是当被害单位微软公司发现被告之行为侵害了其软件著作权,且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此启动的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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