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公司是否侵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软件著作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10元,由上诉人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网解读:
本案中,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尽管xx 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对DICOMate V2.5软件进行了登记,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仅仅是初步证明,不能以此为据认定xx 公司就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给法院相关的证据证明其是正确的著作权人,而提出的一些证据也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笔者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该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应当确认其效力。另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中还提出,该软件属其委托xx 公司进行开发,请求法院认定其享有著作权,但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不能提供书面证明,《著作权法》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纵观本案,事实清晰,法院的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也相当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