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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相似也构成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最新案例解读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由】原告麦某是著作权为涉案软件的所有人,该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耗费了其大量精力物力,原告MCL公司为前述涉案软件的独占使用权人。在2013年3月上海第22届中国国际电子电路展览会期间,原告发现被告KHL公司未经其允许销售涉嫌侵犯原告涉案软件的高速飞针测试机,原告委托就被告KHL公司的侵权行为办理了公证证据保全。尔后,原告委托他人向被告KHL公司订购了一台涉嫌侵犯原告涉案软件的高速飞针测试机,经过初步判断,被告KHL公司所使用的飞针测试针控制软件与原告申请保护的涉案软件相同。原告向被告KHL公司订购的飞针测试机是由两被告共同制造完成,两者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权了原告的涉案软件著作权,且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
       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为涉案软件,销毁侵权复制品;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60万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长昊律师解码】
       1、被答辩人并非飞针测试控制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其主张的软件系境外第三方公司开发,被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3、答辩人KHL公司所使用的飞针测试控制软件有合法来源,该测试控制软件为第三方公司独立自主开发,亦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答辩人不存在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可能;4、答辩人ADL公司仅生产飞针测试机硬件的行为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5、鉴定结论认定被告测试机所使用的软件仅有17. 8% 与原告主张的软件存在相似,并非相同,而相似部分并不排除因选择条件有限而使用的一些算法,也不排除得涉案软件的附加打印显示等功能模块,即鉴定结论已经显示是不相同的。
 
      【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市KHL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ADL精密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麦某、深圳市MCL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软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
       二、被告深圳市KHL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ADL精密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麦某、深圳市MCL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人民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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