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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经典案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委托开发的著作权归属(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xx 公司于1997年1月27日注册成立,股东有何x虎、黄x、季x平和汪x国,其中何x虎、黄x出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各占出资比例30%,季x平、汪x国出资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占出资比例20%。xx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1999年,xx 公司根据软件市场的需求,组织开发DICOMate V2。5软件,其法定代表人何x虎及季x平等人参与了软件的研究和开发。2000年初,DICOMate V2。5软件研制开发成功,xx 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于2000年10月17日向其颁发了软著登字第000613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推定xx 公司自2000年7月5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DICOMate V2。5软件著作权。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企业,1988年1月在台湾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脑及其他资讯器材及其周边设备零件配件之买卖租赁修理维护设计及装配业务、电脑及其他资讯软件之系统分析程序设计业务等。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xx 公司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成立,xx 公司的经营经费、人员薪金、软件的研究开发费用、住房等均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入。为此,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有关费用结算清单(四份)、汇款凭证(两份)据以证明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xx 公司实际投资者,是实际的股东。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主张:DICOMate V2。5事实上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委托xx 公司研制开发,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始至终都与xx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x虎、季x平有过联系,季x平等在研制开发DICOMate V2。5软件遇到难题时,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为他们解决疑难,为了使软件研制成功,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出资委托日本EBM公司的软件专家Masao Kobayshi负责上述软件的功能规划和指标的咨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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