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加班的补偿和加班工资的计算
1、关于加班的补偿。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加班规定了补休和支付加班工资的两种补偿制度。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采取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两种方式选其一的作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他时间加班的,只能采取支付加班工资的补偿形式而不能以补休进行代替。
2、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劳动法》等法规明确规定,在标准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下,计算周期结束时按照制度工作日计算超过规定时间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在实践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常常引发争议,这也是导致因加班工资而产生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有多大,相关意见不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工资的某些项目诸如绩效奖、安全奖、达标奖等是否应纳入基本工资范畴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即便是劳资双方对基本工资进行了约定,根据法定高于约定的法制基本原则,也要统筹考虑基本工资的核算。鉴于国家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各地又有各地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基本的判断原则是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要稳妥处理好因加班和加班工资产生的劳资纠纷,就一定要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晰概念,把握要领,细致做好加班认定和时间确认,同时,多方结合案例,积累经验,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好相关工作,就能够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劳动用工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
参考文献
1 张世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07)第101922号 北京,红旗出版社,2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