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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如何处理过度加班劳资纠纷(2)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二、准确把握工时制度和制度工作时间

  加班首先表现为延长工作时间,这涉及需要确认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即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正常时间是多少。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正常时间与工时制度有关。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两大类,特殊工时制度以可分为两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指出的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需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1、标准工时制度。我国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目前的标准工时制按后者规定执行。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超过部分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需经审批同意;二是采用何种工作方式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三是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另外,还一种特殊工时制度,即缩短工时制,主要是指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

  4、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目前,企业单位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下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的认定,而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则需要依法变通予以适用,但依然以标准工时制度下制度工作日和计薪日为基准予以调整。

  工作小时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同时,根据《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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