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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过度加班劳资纠纷(3)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定节假日应当分为全体公民节假日和部分公民节假日。自2008年1月1日以后,全体公民节假日为: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28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少数民族节日按少数民族规定执行。全体公民的节假日和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在工资待遇支付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凡属全体公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凡属部分公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或星期日,则不补假,如未假而正常工作,不按加班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加班的确认

  1、明晰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区分。劳动者的时间可分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两大类。工作时间包括:作业时间,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法定的非劳动消耗时间(如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工艺需要中断的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等),依据法规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应该享有工资报酬,加班的应该享受相应的加班待遇。休息时间包括:间歇时间(指在每个工作日内给职工休息吃饭的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休假(劳动者保留职务享有工资的休息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依据有关规定的年度带薪休假等)。

  2、明确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认定。确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以考勤卡的记录作为确认条件,但在实践中电子考勤卡或打卡考勤往往没有劳动者的签名,存在作假和伪造的可能,产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一般不予以确认。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建立书面考勤记录或电子考勤记录劳动者确认制度,以作为确认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据材料之一,但不能简单按照考勤卡记载的时间内计算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来说考勤卡容易被修改,很容易掩盖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的时间并不能等同于工作时间。

  3、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认定。①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认定;②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认定。在综合工时制度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③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加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岗位的性质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应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如果是因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日和休假日的休息权,却没有相应调整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应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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