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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4)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然而,违约的结果不仅给受害方造成直接损朱的结果,而更主要的是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失去。间接损失实际计算困难是解纷人员面临的十分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难题。由于立法未对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加以规定,使得间接损失成为人际关系和解纷人员主观臆断共同作用的领域。由于对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预期利益认识不足,使得实践中普遍存在对违约的间接损失的不加估算或估算过低。受害方所受的间接损失的弥补也就可想而知了。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方的“霸主”地位或垄断地位极易戍为受害方与损害弥补的障碍。受害方往往基于实际利益的权衡和各种模糊认识对所受损害是敢怒而不敢苜。
 
违约方处于一种没有偿还能力的地位,受害方的损害弥补程度自然会降低或成为不可能。特别是负债累累的破产企业,根据破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受害方的损害弥补处于一种较盾的位置。因此,共损害的弥补程度是不首自明了。
五、违约原因
违约在以契约为媒介的市场交易中产生,它是契约运行的断层和病变现象。对违约原因的研究是对违约病症的病理学解剖。这种剖析既不能囿手纯法学的视角,也不能归责于某种单一因素的作用。违约作为契约运行的病态表象,寻求其真正的病源,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制度演变的过程之中。只有把握这一制度演变进程中的特点,以及随之形成的人们的观念、心理和价值标准,才能弄清违约的真正病源。当然,在对违约原因的剖析中,不能忽视几千年来形成的民族文化、心理、观念等深层因素。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一:虽然旧的产品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手段的作用在逐 渐消退,但其强大的惯性力量对正在形成中的契约制度发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经济主管部门 越俎代疱式地为企业法人代签合同虽然逐渐减少,但权力部门干预合同履行的事件却屡有发 生,以致使“合同签字又画押,不如领导一句活”成为普遍流传的口头禅。行政干预不仅直 接阻碍契约神圣观念的形成,而且直接引起违约后果。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二:国家政策和计划的一刀切式的急剧变动和调整。虽然政策 的变动和计划的调整在制度演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但是,这种‘刀切式的急剧变动对 契约观念的形成和契约的正常运行是极不利的。1984年掀起的党政军民学经商的热风,放松对公司成立资格的审查,使许多冠以“公司”、 “商行”、 “中心”的皮包公司在一夜之间挂牌营业。据大连市对1984年下半年到工商部门登记的2600家公司的审查中发现,皮包公司达400家。长春市在对公司的清查中发现,在总数12000多家公司中,皮包公司高达9600多家。由于它们“无场所、无资金、无人员”,经营范围无边无际,与外发生联系的合同只能是一纸空文,大量的无效合同随之产生。据上海市人民法院1984年统计,在受理的总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合同占20%以上。1985年的财政紧缩政策的出台,大批基建项目随之下马,使得与之有关的大批合同履行受挫。据深圳市调查,在1985年对基建项目的压缩中,仅18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就有52项下马,与之有关的几千份合同作废,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计。
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点之三:在引入市场机制之先,理论准备和立法准备严重不足。我 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严重欠缺的情况下由实践推动进行的。理论准备的不足导致 立法准备的不足。以法律约束为核心的市场规则没有建立起来。1982年7月实行的《经济合同法》主体规定之欠缺,条文规定之原则,合同种类规定之不足,都深刻地再现了对商品经济理论准备之不足。近几年来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 《经济合同法》就显得更不适应。虽然各类经济合同条例也相继颁布,但由于法出多门,条文间互相矛盾、冲突,呈现出紊乱状态。没有建立起契约法的科学体系。立法准备之不足,共严重后果是实践中的无所适从。许多合同的签订无法遵循或不知遵守何法。法律对契约运行的约束和保护自然也就显得难为共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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