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务
我国经济合同违约研究(2)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共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这是因为共经 济活动全部用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 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 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共用契约组织经 济活动的程度越高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大,共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就越大。反之,企业的市场 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越低和契约的复盖面越小,其在违约主体中所 占的比例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二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 划。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非冀正的市场运行中 的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由手利盎机制的淡化,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 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 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 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判决和仲裁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虽然不少 农村已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 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 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
违约内容是指对合同的质的规定的违反。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 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四个方面。我们通过对2000经济合同 判例的输机统计发现,违约内容呈现出下列特点;
1.因质(数)量和价金问题引起的违约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因质量和价金问题所引起的违约在违约结构中的高比例状态,反映了契约运行的实质; 合乎质(数)量的标的转移和价金支付的两极。卖方的履约义务就是转移合乎质(数)量的标的物,买方的履约义务就是及时支付价金。卖方违约就表现为标的物的转移不能或转移的标的物不符合质(数)量标准,买方的违约就表现为不付价金或拖付价金。
2.因质(数)量问题引起的违约比例呈下降趋势
因质(数)量(包括标的)—所引起的违约比例在逐渐下降。在《经济合同法》实施之前,因质(数)量违约和因标的违约的两项之和达38%,而在1986年,两项之和则为20%左右。同样,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仅因质(数)量违约就达30.7%,而在1986年则为14%左右。因质(数)量(包括标的)违约的比例下降趋势在其背后隐藏着这样一个经济事实;在以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控制为特色的组织经济的体制下,交易的实物形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供需双方的固定化或定向化,使“合同的实物履行”成为履约的首要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引久,交易行为定向化格局的打破,交易伙伴的增多和选择,使交易的实物形态就再具有原来意义上的重要性了。
应当指出的是,因质(数)量的违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并不标明因质(数)量违约的绝对量也在下降。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在1986年,全国有三分之一的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产品质量问题,就国有企业而言,主要是普遍存在的管理的落后,就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而言,则为技术条件的落后和管理水平的低下综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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