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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4)

时间:2013-05-0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2、拥有“职位”,而不是“职权”。只要是具有一定岗位,拥有一定实际工作内容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现行法律规定:

  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我们需要从中把握这几个关键词“主管”、“管理”、“经手”。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对于以上关键词的把握,决定了能否精准地认识“利用职务便利”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形形色色的作案手段。根据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解析,仅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产,应纳入盗窃罪的范畴。

  三、从刑法“法益维护说”来认定本案罪名

  一种行为之所以称其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从“法益维护说”来讲,实质是某种行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护的某种权益。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如前所述,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信赖利益。后者“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区分此罪彼罪的关键,在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职务侵占罪对于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基于充分的信任和职责寄托,因而认定被告构成职务侵占罪定性更为准确。

  综上所述,经济的迅速发展,衍生、伪装了各种形式的犯罪。各犯罪行为之间经常有交叉、交互的现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类型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林林总总的犯罪主体和手段,司法工作者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和宗旨,刨去犯罪行为外在的包饰,精准把握法条的外延和内涵,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真正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警示社会、维护正义的职能,恳请公诉机关能够综合案件所有情况,认定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罪。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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