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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

时间:2013-05-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③ 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合同审批

  经总经理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2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3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1、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其他情况。

  第4条 在合同履行中,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往来函件的签收、交换工作,与合同有关的业务往来函件应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1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3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4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5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6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1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2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部门)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

  第3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

  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第4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纠纷时,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

  第5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拆的足够时间。

  第6条 公司各部门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1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由总经理总负责,管理部门工程部或规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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