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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风险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陈晋华与安吉福公司解散公司纠纷上诉案(2)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二,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股东可以单独持有也可以合计持有上述比例的表决权。

  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是股东行使股东解散请求权的前置性条件。

  股东解散请求权的实现需要法院的支持,股东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具备上述要件,尤其是第一个要件。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安吉福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的困难,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长昊网站提示:股东解散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公司僵局而免受损失的司法救济途径。经营不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随时面临着被股东请求解散的威胁,为了避免被强制解散的后果,公司应该注意改善治理结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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