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
虽然对“抽逃出资”的行为模式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一般可从以下方面理解: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或支走注册资本不予归还,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当然,是否存在故意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的必要条件,只要出现股东长期占有公司资金,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即使该股东没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也同样构成抽逃出资行为;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三)抽逃出资的责任体系
1、行为性质及责任性质
抽逃出资行为是在公司设立以后所为的行为,此时公司已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对其所出资财产已丧失所有权,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公司财产之使用于处分,惟公司自身方能进行。在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其他人都不得非法侵犯其财产。公司法第36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与行为性质对应,其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
2、责任承担范围及方式
(1)对公司承担的责任
公司有权根据侵权法的基本法理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对其提起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之诉。笔者认为,股东的赔偿责任不应以其抽逃出资的金额为上限;因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应由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2)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笔者认为,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股东只有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设立有限责任的目的在于集中资本、补充人力、分散风险,而抽逃出资之股东未投资或投入很少资本但享受着有限责任的保护,严重威胁了公司、诚实股东、第三人(债权人等)的利益,不仅违背公司设立之目的,也违背最一般的公平与正义,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这一现象法律应予禁止。而对规制其最有力的方法即否认抽逃出资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其得不到有限责任的保护。美国对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采取“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予以来解决,采用此原则的直接后果即让瑕疵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责任,对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的防范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抽逃出资之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是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抑或在公司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此有两种观点:一是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承担补充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抽逃出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之前提是公司已发生经营困难,难以清偿债务,如果强制执行公司财产,要么使公司破产,要么使公司经营更加困难。为使公司能够稳定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诚实股东的利益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采取连带责任方式可以对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形予以纠正和补救,同时更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对抽逃出资行为的一种严重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