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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2)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此外,李考明在罪行败露后百般推脱并最终逃匿。在被害人利益受损,向李考明、周裕追讨、质问的情况下,李考明等人编造各种借口予以搪塞,不仅未采取补救措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更隐匿躲藏,逃避承担责任,有力地印证了李考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推定必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首先,推定是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或伴生关系所作的判断。但司法机关不可能全面掌握作为判断依据的行为人的所有外部表现,正由于推定与证明在证据证明标准上的差异,造就了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不确定性,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推定必须是可反驳的。

  其次,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通常被限制人身自由,难以为自己调取证据,作为推定适用的程序保障,司法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尤其是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如果被告人提出合理解释,司法机关应予认真核查,若经查证属实可以对抗推定的,自当排除推定结论。

  四、长昊讲堂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要件,是与经济合同纠纷相区分的界限。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李考明主观上对各被害人的“工程议标费”等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且诈骗犯罪分子一般均竭力掩饰其思想,因此这种主观心态难以像客观行为一样容易证明。在对目的的证明方法上通常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通过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推定人的精神世界。

  本案中,李考明针对自己曾携款竭力融资的行为作了充分的辩解,侦查机关为此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李考明所称的融资单位和人员并不存在。因此,对李考明主观上具有非法目的的推定及对该推定的反驳并不能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反驳并不能质疑和推翻推定的结论,对李考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科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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