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合同法务 > 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合同法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合作开发合同中对技术秘密有哪些规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各方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按合同法规定的精神,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当事人各方所有权平等,且均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如果当事人决定放弃技术的秘密状态转而寻求专利保护,并获得批准,那么技术秘密权就会转为专利权。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法务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