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怎样的权利义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等。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四节,规定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2)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新产生商业秘密权的法定归属。关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中完成的商业秘密权的归属。如果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技术材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归受托人;如果是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归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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