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合同法务 > 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怎样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怎样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怎样的权利义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等。我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第四节,规定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2)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3)新产生商业秘密权的法定归属。关于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中完成的商业秘密权的归属。如果是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技术材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归受托人;如果是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归委托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法务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