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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对商业秘密问题有怎样的约定?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对商业秘密问题有怎样的约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咨询服务机构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服务,所以在有关合同中应该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约定。

  在技术咨询、服务中,当事各方提供的背景材料、得出的咨询和服务成果,均可涉及、构成商业秘密。合同可规定各方对背景材料、得出的成果共同保密。

  保密义务的期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一定期限,如受托人对有关信息的保密义务为半年、一年或数年;另一种是不约定固定期限,而是约定在有关信息进入公有领域时,受托人的保密义务即告消失。

  对以上保密义务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商业习惯处理。

  为了防止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为其竞争对手了解,在咨询、服务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约定,未经同意,受托人不得与竞争企业(指与委托人竞争的企业)订立咨询、服务合同。如果必要还可约定,咨询、服务合同有效期结束以后,在若干时间内,仍不得与竞争者订立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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