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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2)

时间:2013-05-0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评析:

  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并未与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为有效合同。

  对于被告代理律师谈到上海市政府颁布的期房限转的问题。首先,本案《转让协议》是在此决定之前签订的。其次,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仅规定: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市政府未就签订《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市政府也无权就此问题作出规定。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切实履行。

  二、类似于本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受方在诉讼的同时,必须及时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出售方恶意将房屋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发生。

  近几年,因房产市场的火暴,导致房价大幅飚升,由此而引起的出卖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后违约的案例不胜枚举。

  对于新建商品房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对于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对于二手房买卖并不适用以上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购房者如想取得系争房屋,则必须及时申请对系争房屋进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出售方恶意将房屋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整个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自然人、法人的诚信度普遍低下,这与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密不可分。

  我国信用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收集自然人、法人不讲诚信的信息渠道过于陕窄。

  对于自然人、法人目前收集不讲诚信的信息渠道主要是其日常通信费、水、电、煤气费的欠缴情况及以往向银行借款的还款情况。

  (二)不讲诚信的成本过低。

  本案被告为了取得上涨房价、恶意违约,甚至在诉讼期间将系争房产再次转让,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尴尬境地。而原告却要为此付出律师费用及大量时间、精力。

  针对以上情况,本律师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将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判令一方单方面违约的生效判决也纳入目前的信用制度中。对于这些不讲诚信的个人及企业,在分享社会资源时(如信贷等)对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以加大其不讲诚信的成本,从而形成整个社会争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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