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本和财务报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提示: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所以作为企业的股东,只要是按照法律程序投资或者其他途径进入正当备案的股东,只要法律给予承认,那么久该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而查阅公司账本和财务报表只是其中权利的一部分。而公司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股东的查阅行为会损害公司利益时,就必须提供股东所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便利。
【关键字】股东知情权 股东权利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德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龙德泉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为马学军、杨国平、魏彩霞三人。2006年9月11日,马学军将其股份转让给魏彩霞和杨国平,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魏彩霞和杨国平二人,其中魏彩霞占60%,杨国平占40%,魏彩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自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被免职。
2009年3月19日,杨国平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龙德泉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账务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龙德泉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未予书面回复。
一审法院另查,2008年12月8日,杨国平成立了北京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龙德泉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杨国平是龙德泉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龙德泉公司主张杨国平自始没有出资,证据不足,且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此项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股东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先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杨国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龙德泉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北京龙德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国平提供公司自二○○六年六月起至二○○九年七月止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杨国平是否有权利查阅公司账本和要求分红?
【法理评析】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所以必定拥有财产权,而股东投资公司是为公司运行以营利,所有股东必然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如下12种权利。
权利如下: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如上所述,作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就享有以上12种权利,所以在本案中,作为公司两大股东之一的被上诉人杨国平享有当然的股东权,那么他依据法律就享有如上的12类权利,任何阻拦都是无效的。
本案的当事人股东杨国平要求就股东知情权付诸实践,那么公司(也就是被上诉人)就应该提供便利,予以配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而且法律还规定,股东产月公司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书面申请。而本案的被上诉人在程序上完全合乎法律的要求。所以公司不应该职责。详细法律条文如下: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