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支付已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之中,以规避法律。而该种做法往往适得其反,不但不能得到支持,而且也违背了当初保护企业自身商业秘密的初衷。长昊律师综合法律规定和以往办案经验,提醒企业千万不要如此操作,因这样做将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上述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已经预先在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也难以得到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的认可。
3.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已经预先支付,这种预付款也违背通常的做法。补偿费实质是对劳动者就业权限制的一种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就业权并未受到限制,单位提前支付给劳动者补偿金可能会触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使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因已提前得到对价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