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某公司因技术革新,需要裁减一批员工。公司贴出的公告上写明:本公告公布7日内,如员工愿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给予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一员工知道这个情况后,在公告后第10日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同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长昊律师评析】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协商解除需要由一方提出
劳动关系涉及到的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么是用人单位,要么是劳动者。
2.协商解除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相互尊重对方意愿,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3.协商解除应符合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的一般性要求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可理解为为结束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有关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即双方均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用人单位需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时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约定一般是无效的。
在协商解除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注明提出解除意向的一方是谁,如是用人单位,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则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即,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案件中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有有效期的,即公告发出后7日以内,超过该期限的答复显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该员工在公告发出后的第10日才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的请求,超过了公告的有效期,应视为劳动者另行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明确谁提出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事关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