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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实务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仅为软件程序和文档。软件在计算机上运行生成的数据文件若不能成为软件程序的组成部分则不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案情简介

  原告JD公司诉称:原告自主开发了JD雕刻系统,该系统由JDPaint软件、JD数控系统、机械本体三大部分组成。该系统的工作流程为JDPaint软件通过加工编程计算机运行生成Eng格式的数据文件,再由一台数控计算机上运行的控制软件接受该数据文件,将其变成加工指令。

  原告对上述JDPaint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该软件不公开对外销售,只配备在原告自主生产的数控雕刻机上使用。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NK公司开发的NC-1000数控系统中的NT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而原告对Eng格式采取了加密措施。原告认为被告非法破译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开发、销售能够读取Eng格式数据文件的数控系统,属于故意避开或破坏原告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NK公司辩称:其开发的NT软件能够读取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数据文件,但Eng数据文件及该文件所使用的Eng格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故其行为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JD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本案的一大焦点在于原告JD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采取加密措施的Eng格式数据文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软件程序和文档。

  本案中,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成的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首先,该格式数据文件并不是文档,其次,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并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因此其本身并不是软件程序。此外,该数据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原告JDPaint软件所固有的,亦不属于JDPaint软件著作权人JD公司即原告所有,而是每个软件使用者输入雕刻加工信息后生成的。因此,无论该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亦或是其文件格式均不属于JDPaint软件的程序组成部分。综上,原告JD公司的JDPaint软件输出的、采取加密措施的Eng格式数据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不构成计算机软甲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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