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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权属争议的解决(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具体从事软件开发并不当然享有软件著作权,既然被告作为公司设立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在不同场合通过各种书面材料表示系争软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就不得再以没有书面转让协议以及公司对外意思表示并不代表被告个人作为理由抗辩。
2、被告虽于2003年6月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就本案系争软件提出登记申请,并于2003年7月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其取得上述著作权登记并无合法依据,诉讼中也没有就本案系争软件著作权归自己所有提交有效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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