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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法院如何认定?
2、软件技术鉴定的步骤?
 
法院裁判:
    一、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岑溪市聚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85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38500元为基数,从2007年4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二、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杨锋对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南宁市同志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9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1元,共计1582元,由被告同志广告公司与杨锋共同负担。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出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可参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常标准,本案《软件销售合同》标的物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包括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在内的申请文件。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但在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作例外交存,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申请者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笔者认为,在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所涉软件已
经办理过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关法院都应首先向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中国软件登记中
心调查取证,取得涉及诉讼的那份软件在办理著作权登记时所交存的鉴别材料。如果软件
著作权登记申请者还交存了供将来取证用的源程序清单,则更有利于取证工作。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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