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同侵权的认定(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争议焦点:
1、两原告是否为系争的两个软件的著作权人;
2、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被告张丽仙、上海瀚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时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享有的“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Receive V2.15)”和“捷强香烟上传程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张丽仙、上海瀚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人民币500元,两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网解读:
1、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本案两原告共同主张其系“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Receive V2.15)”和“捷强香烟上传程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提供了上述软件的源程序。两原告明确表示,“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Receive V2.15)”是《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程序,该软件从1998年即开始开发:“捷强香烟上传程序”是针对捷强公司2002 年向华联公司提出的要求华联直营店通过华联总部电脑系统向其传送香烟销售数据而开发的,亦属于上述系统开发的一部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阶段性成果已由两原告共同作为完成单位,通过了上海市科委组织的技术鉴定,并获得了《科技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经华联公司同意,由时运公司作为申请企业办理了软件产品登记,并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两原告关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由双方共同享有的约定,并不由于此次的软件产品登记而有任何变更。现被告瀚唐公司虽对系争两个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两原告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系争两个软件的著作权属于案外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约定。因此,作为系争两个软件的共同完成单位,两原告约定了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故依照约定,两原告共同享有本案系争两个软件即“时运销售数据接收程序(Receive V2.15)”和“捷强香烟上传程序”的著作权。
2、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在福达店的侵权行为中,被告瀚唐公司与福达店基于共同故意,侵犯了两原告对系争两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瀚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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