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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接触与实质性相似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接触与实质性相似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新科技公司与金科创公司、姜志浩、林建熙、陈振海、
尤金丰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侵权  多点收费软件  未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属  受托人  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案号:(2003)闽知终字第05号
结案日期:2005年9月5日
上诉人:厦门金科创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姜志浩(原审被告)、林建熙(原审被告)、陈振海(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厦门新科技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尤金丰
涉案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著作权法》(1990)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规则: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故该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归受托人享有。
 
案情简介:
新科技公司(原名厦门市新科技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是《电信营业多点收费管理系统软件》(下称“多点收费软件”)的著作权人。尤金丰、姜志浩、林建熙、陈振海均曾在新科技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均参与了多点收费软件的开发、销售、安装、维护,接触过有关软件。四被告离开新科技公司到金科创公司工作后,金科创公司利用上述人员接触到的该软件核心资料,在2001年9月与浙江省电信公司义乌电信局(下称“义乌电信局”)签订合同销售的软件中包含了新科技公司拥有著作权的多点收费软件。
 
争议焦点:
五原审被告是否侵犯原审原告软件著作权?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如下:
一、               被告金科创公司、姜志浩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新科技公司的多点收费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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