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新海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抛光膏及抛光浆生产工艺是一种成熟工艺,有其基础配方,国内的抛光膏、抛光浆产品已经生产了几十年,被告新海公司是通过参考《化工产品工艺汇编》等介绍资料研制生产的,故不存在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被告张育辉辩称:现新海公司的抛光膏及抛光浆生产技术和配方与杰信公司的不同,系自行研制而成。在离开杰信公司工作前,自己已经将配方等技术资料交还原告,虽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并未得到原告支付的保密费用,故认为自己没有构成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杰信公司以受让及引进方式获得的抛光膏及抛光浆的工艺流程、技术和文本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原告合法取得了这一商业秘密,属该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坚持认为新海公司使用的技术是通过《化工产品工艺汇编》等公知资料研制而成,显然不合情理。被告新海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抛光膏及抛光浆的生产技术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且新海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均来自杰信公司。被告张育辉不仅参与了新海公司的筹建,而且负担新海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工作,被告新海公司及被告张育辉对其生产技术系自行研制的主张,未能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张育辉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张育辉离开原告杰信公司后,即参与筹建新海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直接负责技术工作,为新海公司生产抛光膏及抛光浆产品服务,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确认被告张育辉将原告杰信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被告新海公司,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新海公司应知张育辉泄露的技术信息属原告杰信公司的商业秘密,仍使用这一商业秘密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均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酌情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上海新海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育辉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杰信抛磨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抛光膏、抛光浆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被告上海新海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抛光膏及抛光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被告上海新海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育辉赔偿原告上海杰信抛磨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9260元,由原告上海杰信抛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由被告上海新海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张育辉负担69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