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向该员工重申其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应当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公司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员工在发布(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公司员工接受采访、发表公开出版物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员工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以及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不得透露公司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提供载有技术秘密信息的的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员工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在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过程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公司的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等项目和本公司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或辞职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前必须将在公司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还,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载有公司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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