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秘密“非公知特性”的刑事判断
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最难认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这属于消极事实的范畴,与民事诉讼类似,刑事诉讼中的判断一般也是通过反向审查来实现,即判断特定信息是否可以从公开、正当的渠道获得。
从公诉机关提交的极证据看,主要包括技术查新报告、技术获奖证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及专家证人、专业鉴定结论等,为达到刑事诉讼充分证明的程度,必须对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考虑。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从公开、正当的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直接载明了与“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则该“商业秘密”无疑是公知信息。但是现实中两者不尽相同,这时需要对比判断两者是否实质上一致。作为对比的公知信息,应当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悉或可获取的状态,信息的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和清楚,达到本专业或行业的普通人员能够独立识别向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为两者属于显而易见的相似,则可以认为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