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外国人被控网络网络侵权案件法院管辖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有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人民法院管辖,就网络著作权案件而言,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对于被控网络侵权的外国自然人,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网页可在中国进行访问,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应视为侵权行为地,该侵权行为地所在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第一层次的意思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轧亚管辖;第二层次的意思是在前述两者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发现侵权内容的积极地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该规定确认了当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国外,而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时诉讼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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