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信息网络给网络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带来的冲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制度首先受到挑战和冲击。在信息网络技术背景下,网络侵权案件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新问题,首先就是法院管辖问题。这类管辖问题不是说在非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就不存在,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首次出现,而是说由于计算机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在非计算机网络背景下,已经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问题,在计算机网络背景下出现了难以解释的情况或难以克服的障碍,其中最突出的便是诉讼管辖,尤其是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针对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网络侵权案件,需要注意这类侵权案件发生的特定环境——计算机网络,天玑知识产权技术团队认为现代的网络空间与传统侵权案件发生的环境或载体存在根本区别,这对把握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有重大意义,侵权案件发生的网络空间具有以下特点:
1、全球性
互联网网络连接全球,全球性是最显著的特点,网络空间的这一特点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特点相冲突,也是对传统管辖理论及管辖法律适用的考验。
2、客观性
网络空间虽然看不见也摸不着,但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网络空间不是虚幻的,其存在也不能脱离这个社会而独立存在,也应当受到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的约束。
3、交互性和实时性
网络空间上的行为是互动的,通过网络,我们可以主动的发出信息、作出响应,也可以被动的接收信息,这与传统的媒体如电视、电影、广播不同;另外,网络空间可以实时地发送新闻和各种信息,这与书刊、报纸。杂志等不同,其方便快捷更胜电视、广播等媒体。
4、管理的非中心化
在网络空间中,没有中心,没有集权,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彼此相连,没有哪一台是其他计算机的中心枢纽,所有计算机之间也不存在谁指挥谁、谁领导谁、谁服从谁的情况,所有计算机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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