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

常见问题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

时间:2018-12-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如何为商业秘密勾画出一个清晰的轮廓,一直是困扰知识产权理论界的一个问题。商业秘密具有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和形式多样的特点,因此,各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普遍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才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否则将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从目前各国的立法例看,基本的做法是采用广泛性原则,对商业秘密的外延进行列举。虽然列举式规定有便于司法操作的特点,但是,由于不能穷尽其类,因此具有较犬的局限性。未来的发展趋势似乎仍应将列举式规定与原则性规定结合起来才能解决问题。对商业秘密进行科学的分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商业秘密概念不清而造成的缺失。传统理论通常是按照秘密内容的性质不同而将商业秘密划分为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两大类。就技术性商业秘密而言,主要指生产制造方面的秘密,包括所有用于生产制造或为生产制造花费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而获得的有价值的知识信息;就经营性商业秘密而言,主要指经营和决策方面的秘密,涉及到企业组织的机构、财务、人事、经营等各方面有商业价值的信息。除上述分类方法以外,还有一类方法就是按照商业秘密是否能够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将其区分为积极性商业秘密和消极性商业秘密。所谓积极性商业秘密,是指能够直接产生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所谓消极性商业秘密,是指那些对秘密所有者来说不利的负面信息,这种信息不能为开发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然而,一旦为竞争对手所获知,则极有可能提升对方的竞争优势,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一方面有别于知识产权的其他客体,如专利、商标或智力作品;另一方面亦有别于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从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立法情况看,构成商业秘密的主要特性有四个,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所谓秘密性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根本属性。这里的公众不是个绝对的概念,它只要求该信息的确切内容不为负有义务的内行人所公知,而对于不负有义务的内行人,哪怕只有。个知悉了该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就可以被认为丧失了秘密性。秘密性的存在完全凭靠保密措施方得以实现。一般认为,秘密性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而去理解。就客观秘密性而言,主要表现为不为公众所知的客观状态。就主观秘密性而吉,主要表现在秘密的拥有人严守秘密,不欲为人所知的主观状态,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如果说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必备的客观状态,那么,保密性在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同时,更强调权利人的主观保密意愿。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无法像有形财产一样通过占有或登记向公众明示其权利状态。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主张权利时,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此才能使其他人明了该信息的权利义务状态。同时,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判断保密措施的有元与合理,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侵权人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的前提。至于保密措施是否存在或合理,各国司法实践认定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不同的。不过,基本的共识还是存在的,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在当时当地来说足合理的就可以了,如足说在权利主体内部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是否限制接近商业秘密的人数;是否限制接近者只能触及商业秘密的一部分;是否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妥善的物质上的保护措施;是否对离职者进行了必要的的解密审查;是否与可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人签订了保密合同,或在协议中增加保密条款等。当然这些措施的合理性应根据时间、地域以及当时的科技水平而定。商业秘密只要来源合法,其来源方式水会影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可以是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获取的结果,也可以是毫不费力获得的成果。

       所谓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换言之,就是通过现在或将来对商业秘密的利用,为权利人带来能够看得见的经济利益,或者为权利人在竞争中带来优势地位。商业秘密自身潜在的价值足显而易见的。商业秘密的价值不能用其产生的花费来衡量,因为,其来源有时可能是由于偶然性的巧合、技巧的组合、偶然事件的产生,花费代价可能很小。然而,拥有商业秘密的人,可以享受商业秘密带给他们的巨大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还表现在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能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途径来实现其价值。在国际贸易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与有形财产、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相并列的贸易对象,既可以与它们一起转让,又可以单独转让。有的国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付诸实施之后才能认定其价值;而有的国家则不要求必须产生现实的经济效益,而主要看是否存在着该商业秘密产生经济效益的可能性或者实施该商业秘密给相关方造成直接有害的作用。

       商业秘密中所包含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是商业秘密被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最根本的理由,因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某种程度的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因此,创造性就构成了商业秘密的第三个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普通常识,或同行或普通专业技术人员通晓的经营、技术知识、信息或资料,或者根据已有技术和经营知识显而易见的技能、知识等,则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必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且能够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商业秘密是具体的、已成形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权利人在描述商业秘密时,应能够给出它以详细内容并划定明确的周延,说明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以及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创造性是其基本的法律特征,把握这些法律特征,无论是对立法还是司法,均具有重要意义。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事实上已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了相应的条件要求。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律师事务所。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