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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墙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墙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商业秘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我们应该更有系统的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1.加强企业自身“ 防护墙”建设

      企业自身“ 防护墙”建设目的有二:一是防止企业商业秘密向外泄露二是抵御外部力量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企业“ 防护墙”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围墙, 而是一张虚拟的保护网络, 一般涉及人文、技术、管理三个层次。

      ①人文“ 防护场”

      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被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企业的人文因家, 具体来说就是企业各级领导者和职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水平。

兴建人文“ 防护墙” , 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根据国际惯例, 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 如果企业自身不采取保密措施, 则竞争对手即使利用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也并不构成犯罪。因此, 企业要从最高层领导者开始, 上上下下要确立商业秘密是企业无形资产, 树立同有形资产一样需要加以保护的观念。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有了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至少下列情况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和被侵犯可以避免:

· 电梯、餐厅里的闲聊

· 打开的电脑无人监管

· 对外商的要求有求必应

· 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 废弃物”随手乱扔

· 在公开场合中随意发布信息

       兴建人文“ 防护墙” , 还要提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在工商活动中, 竟争对手为了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往往不惜代价, 并施以千方百计。为此, 企业各级领导者和职员应在业务素质上胜任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工作。这一业务素质的培养不能指望入厂前的社会教育, 因为这些教育一般都停留于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 而不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对企业在岗领导和在职职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技能培训是有效的办法, 如邀请竞争情报专家、竞争法学专家举办案例介绍和分析讲座派骨干力量前往先进企业学习、取经等。只要措施得当,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是可以在短期内得到较大同度的提高的。

       ②技术“ 防护墙”

       这是指企业从技术角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例如对于上网企业, 可在企业内联网和外部互联网之间设立“ 防火墙” , 对企业内外的信息交互进行监控如果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库信息资源, 还可以层层设置访问控制, 使数据库信息仅对符合条件的用户敞开等等。

从技术角度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重在保证这一体系的完备性。当体系某一点受到内外非法力量的攻击时, 应能迅速报警, 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如果体系某一点不幸被击破, 体系应能提供快速“ 愈合”的手段, 或者至少能快速打开次一层的保护网, 以防情形进一步恶化。这是对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基本的技术要求。

       ③管理“ 防护墙”

即充分发挥管理的优势在企业内部建立管理屏障。常用的方法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 包括设立商业秘密管理系统, 包括设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以及建立一整套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并通过一系列奖惩措施来管理和规范企业内部行为, 使内外非法力量的攻击无隙可乘。

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专职的,也可以设立职能广泛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从实践上看, 后者居多。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本身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一种技术信息往往既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也可以申请专利寻求专利法的保护,而究竟取何者, 则取决于特定技术信息的特点及企业决策者的决策水平和习惯偏好。因而设立职能广泛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比较合适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应结合企业特点, 由上述职能部门起草并报企业决策者批准。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 商业秘密披露与保护的内容、范围和条件如场合、时限、载体等

· 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和手段

· 商业秘密泄露与被侵犯的事后补求和责任追查

· 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员培训和投资管理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 人才流动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手段。它对于改善企业运作效率、使企业各类资源实现最适度配置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这种流动却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挑战, 前文所述的携密“ 跳槽”就是一例典型。有效的迎接这一挑战的办法是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 如对要害部位的商业秘密知情人员采用专门的合同聘用制, 并在合同中详细加入保密条款, 规定这些部位的职员不得随便“ 跳槽” 加果坚持要求“ 跳槽” , 必须签订一份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书面协议, 并承诺3年内不从事相同的职业。

       2.法律保护途径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刑法、民法、劳动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进行的。具体来说就是在刑法中设立泄露企业秘密罪在民法中规定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劳动法中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任职结束后的一段时间期内, 不得擅自泄露和使用其在受雇期间所了解的商业秘密在答同法中保护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 对泄露者追究违约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予以严厉的处罚。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基本上沿用了国际做法。涉及的相关法律主要有《刑法》、民法通则》、劳动法》、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保护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作了界定, 并具体提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上述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从司法实践来看, 当有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受到侵害时, 企业往往能挺身而出, 要求从法律部门那里讨回一个公道。但对于商业秘密这种无形资产, 往往只能在受到侵害后自认倒霉, 不知如何是好。为消除这一误区, 企业职员尤其是企业领导者应当认真地学习上述法律、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 并在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适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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