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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客户名单保护的类型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论述了认定客户名单信息秘密性的标准:一般来说,客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客户或临时客户;另一类是长期客户或称固定客户。那么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对两种客户类型有何态度,本文借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审理思路简述其中保护类型。

  一、基本案情

  1994年6月,原告依法设立静安、浦东业务部。1996年4月,原告委派被告沈某某主持两个业务部的工作。1998年6月1日,沈某某和被告ZZ所鼓动上 述两个业务部的全体人员向原告提出集体辞职,沈某某还发函至上海市外汇管理局,称原告的上述两个业务部已成建制地并入ZZ所,为了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原已联系中的外汇审计业务将由ZZ所继续完成。当晚,沈某某又将两个业务部的全部客户名单和几乎所有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业务档案、会计帐册等,连同两块招牌,席卷到ZZ所事前租赁的房屋,并挂出ZZ所第四业务部的牌子。接着,ZZ所函告原告,称已聘用沈某某等为正式职工,并委任沈某某为常务董事、副所长。

  原告认为,客户名单、业务档案是原告的商业秘密,沈某某明知原告的保密制度,ZZ所应知沈某某带走的客户名单、业务档案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却恣意获取和使用,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原告的两个业务部瘫痪,客户被全部带走。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上海ZZ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沈某某停止侵犯原告上海JH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客户名单(详见附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披露、使用上述客户名单从事业务活动;

  二、被告上海ZZ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沈某某赔偿原告上海JH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三、原告上海JH大诚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评析

  在本案之中,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论述了认定客户名单信息秘密性的标准:一般来说,客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客户或临时客户,即交易发生有一定偶然性的客户;另一类是长期客户或称固定客户,即交易的发生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基于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客户。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院所予以保护的客户名单应当是后者。其长期和固定是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是与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展现的智慧、制定的策略以及长时间不懈的努力分不开的,也是市场主体花费汗水和心血的成果,这样的信任关系充分地展现了该从业者与众不同的脑力劳动,这样一种无形财产也正是法律需要维护的。相反,与各户建立交易期间短,交易不稳定的交易关系则可以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假如将这些经营信息当做客户名单进行保护,无疑相当于授予了此类经营者一份不合理的垄断权,进而成为其他经营者公平地与其竞争的障碍。与此同时,这样的保护也限制了交易对方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成为了客户正常流动的阻碍因素,这就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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