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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等同于不构成民事侵权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分别属于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范畴,二者的性质、构成要件、界定标准并不相同,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简述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等同于不构成民事侵权。

  一、基本案情

  2002 年 9 月 17 日,HX公司与S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2002年11月7日,工商机关核准SC公司的变更登记,SC公司的股东为英福蓝公司、HX公司和SL公司,张某某在SC公司中任副董事长及技术委员会主任。

  2003年3月27日,SC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副)董事长保密协议书》。2004年10月,张某某擅自离职,经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侦查,确认张某某的行为已侵犯SC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公安机关结合鉴定报告及相关证据查清事实后认为:张某在没有得到SC公司允许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SC公司技术,侵犯了SC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罪,现无证据证实张某给SC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致使SC公司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法院裁判

  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大连SC信息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三、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要素: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SC公司专利号为ZL03108890.2的“喷墨打印机用多色组合墨水”,其相关的墨水组分及重量百分含量已在案涉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公开,已进入公知领域。该发明专利业已公开的“墨水组分及重量百分含量”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但是,SC公司生产的“适用于EPSON打印机染料墨水产品”的具体成分,并未在前述的发明专利中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就SC公司墨水产品成分的新颖性进行检索,其列举的5篇检索对比文件亦不包括前述的发明专利文献。为此,鉴定机构认定SC公司生产的“适用于EPSON打印机染料墨水产品”“包含的成分的组合”、“配比关系”、“制备工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综上,前述墨水产品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且SC公司亦通过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故SC公司案涉墨水产品所包含的成分组合、配比关系及制备工艺技术信息,依法属于商业秘密。

  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分别属于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范畴,二者的性质、构成要件、界定标准并不相同,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不等同于不构成民事侵权。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及案涉鉴定所确认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之“盖然性”证明标准,被告张某某对案涉刑事侦查及鉴定结论的质疑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张某某所辩称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系“涉案技术秘密的专利发明人”,经审查,张某某系案涉发明专利“喷墨打印机用多色组合墨水”的发明人之一,但其并非涉案商业秘密(即SC公司墨水产品所包含的成分组合、配比关系及制备工艺技术信息)的权利人,故该项抗辩意见对原告SC公司的侵权指控不具有反驳效力。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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