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常见问题 >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

常见问题

商业秘密常见问题 软件著作权常见问题 不正当竞争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

时间:2018-12-2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利益冲突的思考与借鉴进行了探讨,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企业投入高昂的研究开发费用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这种无形资产使企业取得了竞争优势,占领了市场,给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正是因为如此,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私自转让他人商业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泛滥,有些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如各种产品、化学制品、元件、食品、药品等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说它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一)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含义是相对的,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纪律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则不失去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权利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价值性是指其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另外,价值要具有客观性,即必须在客观上具有价值性,仅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而客观上没有价值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基础。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不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就不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也就没有必要对此保密。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比如,设立保密部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采取的程度,我国采取“合理”原则,即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其职工或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又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人存在商业秘密,则此职工或他人就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就算是合理的。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利益冲突的思考与借鉴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社会的基本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商业秘密法具有促进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双重作用,因此,也是各对相反利益冲突的集合体。平衡各对利益,使社会和谐发展,是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也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最关键点所在。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中,把握好下面的原则,也就最终达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维护商业道德

       商业秘密所维护的商业道德,是历史的道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全世界范围正在进行市场经济竞争,为压制激烈竞争造成的不良作用,发达国家均重视商业道德建设。商业道德的好坏,实际上是经济发展的直接条件之一,有着直接的社会经济效果。从西方国家早期的判例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先例时,英美国家的法院以商业道德为标准去衡量各方的行为,创造性地确立先行判例。

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具有的价值越来越大,而在商业间谍的手段也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对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强调越发显得重要。各国的商业秘密法都承认维护商业道德是其基本的政策目标。

(二)促进研究和开发

       除了维护商业道德以外,另一个经常被强调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宗旨就是促进研究和开发。任何人对其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所得到的成果均享有合法的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正是体现了这种鼓励研发的作用。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使社会公众得到这些信息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能像没有保护时那样自由、无偿地得到并使用这些商业信息。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保护并不禁止社会公众自己合法地获得相同的信息,这从某种角度说,也是对研发的促进。进一步说,这种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商业道德的体现。具有良好道德准则的市场又更有利于经营活动和研发活动,最终相互促进。

(三)关于利益冲突的底线——公共利益

       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同时,可能保护存在着不为人知的,对社会有害的信息。因此,商业秘密保护不能没有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社会公众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优先于秘密的保护。为保护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秘密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予以披露。当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使公众得到利益,而权利人本身也因此得到利益时,就是商业秘密的最大化的利用,也达到了利益平衡的最佳点。这需要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努力,也需要执法者把好最后一道关。

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个历史来看,经济的不断进步,信息产生与交换的飞速发展,导致利益主体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在不断变化中扩大。文化背景的不同,道德的历史性变化,致使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实践也不同。各类利益冲突最终都需要得到平衡,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规则是动态的规则。它的基本原则是在最终使公众受益的目标下维护商业道德和促进社会进步。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