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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深圳商业 秘密律师实务:“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的运用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原告常运用此证明规则,以达到转移举证责任的目的,即侵权方应对实质性相似部分作出合理的解释。借本文简述“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的运用。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中旬,被告邹某某进入原告公司工作。2005年11月29日,被告邹某某办理完交接手续从原告处离职。

  2005年12月19日,被告LB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工机械设备、通讯器材、橡塑制品等。

  原告主张被告LB公司生产、销售的DI、QI、BNC、CD50、DO、GTQ产品所使用的配方和工艺流程与原告的百杀得DI、百杀得BQI、百杀得BRC-PLUS、锰杀得CCD-PLUS、DBNPA-20、百杀得GTQ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流程相同。

  二、法院裁判

  一、被告上海LB化工有限公司、邹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SB生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二、被告上海LB化工有限公司、邹某某共同向原告SB生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两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SB生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评析

  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被告所披露、使用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实质性相似”,同时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有条件接触或了解原告的商业秘密,那么就必须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之商业信息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综合本案分析,原告要求保护的商业技术秘密主要涉及6种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流程,但其中2种产品的配方与专利文献公开的配方基本一致,且对应之工艺流程属于该领域内相关人员普遍知晓的配制方法,除此之外的4种产品即百杀得BQI、百杀得DI、锰杀得CCD-PLUS、百杀得GTQ之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尚无证据证明已有公开文献记载,原告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也与员工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故上述4种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流程可以认定为原告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同时,现有证据表明被告邹某某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任副总经理一职,曾下车间帮助投料,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技术秘密,且对于化学教育专业毕业的邹某某来说,更容易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接触到的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被告LB公司在被告邹某某从原告处离职后不到1个月就已成立,而且从该公司在网上所发布的信息以及公证取得的产品质检报告上的署名来看,邹某某全面负责和参与LB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技术鉴定报告书》的结果表明,被告生产公证保全产品(QI、DI、CD50、GTQ)所采用的技术与原告生产相应产品(百杀得BQI、百杀得DI、锰杀得CCD-PLUS、百杀得GTQ)的技术基本一致,在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技术来源的情况下,因此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邹某某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被告LB公司披露了原告的技术秘密,被告LB公司获取、使用了该技术秘密,两被告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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